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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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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二、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原则,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1、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所需人员暂时无法在公司内部调剂解决的;

2、部门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工作的;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四、返聘条件和程序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或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2、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同志不得超过65周岁,女同志不得超过55周岁;

3、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4、公司员工退休后,原则上不予返聘。如确需返聘且条件符合本管理规定的,经公司研究报国资办备案,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五、返聘审批程序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公司接到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确定聘用与否、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由公司或下属公司根据审批结果签订《返聘协议》。

六、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1、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聘用期应根据需要完成工作情况签订返聘协议,一般返聘期限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返聘期限不超过5年,聘用期限到后,不予继续返聘。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公司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在符合返聘条件与期限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返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劳动报酬支付,由公司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考核和福利三块组成,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的各项福利由公司审批决定。

3、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4、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5、在《返聘协议》规定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劳动报酬作为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淳安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